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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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法官看哪些因素?

发布日期:2023-08-19 点击: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琪(系未成年人)诉称:其母陈某芳与被告陈某明于2008年经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陈某琪由母亲陈某芳抚养,被告陈某明自当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2009年原告之母陈某芳患精神病死亡。自此,原告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被告陈某明自.2009年开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即将面临高中教育,原来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和学习需要,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明向原告陈某琪支付拖欠2009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按7000元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明自愿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陈某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高中三年及陈某琪2018年7月高中毕业后至2019年9月共计四年的学习、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共计28000元;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三、卿律师说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原告的全部请求。如果支持原告全部请求,可能会导致被告经济压力过大。如果不支持原告请求,对未成年权益又会损害。法官应当权衡好双方利益,并且维护号双方亲情,最终通过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