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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如何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3-08-19 点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服务期尚未届满,经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服务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还需特别注意,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例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形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