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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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子赠与给子女,子女却赶老人出门?

发布日期:2023-08-22 点击:
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人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卿律师说法
物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直到去世,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