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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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子女不利的,法官可能不会判离

发布日期:2023-08-24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份,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3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0年3月3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2月26日生有长女杨甲;2014年12月24日生有次女杨乙。原、被告婚后时因家务琐事吵闹。原告从2014年12月31日至今居住在原告父母家。被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喊原告,原告不跟随其回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杨甲、杨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等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尚幼),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关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①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赵某花与被告杨某良离婚。
三、卿律师说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看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还要考虑到两人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本案中原告被告仅因为生活琐事产生口角而离婚,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且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姜某某,如果判决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未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