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韩某与杨某铭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某涵(2011年12月1日出生)归杨某铭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韩某以杨某铭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来院。
二、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韩某每周探视婚生女儿杨某涵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限于周五17时韩某亲自将孩子从杨某铭处接走,次日17时前韩某将孩子送回,杨某铭应予以协助。杨某铭诉要求改判每个月探视两次,且不能过夜。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杨某涵的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杨某铭具有协助的义务,原审确认的韩某探望子女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关于杨某铭提出因民族信仰不适宜被接走、韩某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某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等上诉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某铭提出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才能探望孩子的上诉理由,因抚养费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杨某铭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卿律师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