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2万元。
三、卿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中,家庭主妇们通常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自己的工作,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对于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一般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