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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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给彩礼时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3-09-12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5 月,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经李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李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 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回原告。
二、法院裁判结果
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李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 万元,该4万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 12000 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放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袁某彩礼款4万元,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结婚,但原告却按照被告当地的风俗给了彩礼,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虽然彩礼和赠与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被告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