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既要满足法定条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任何一项,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和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由劳动者选择劳动关系是否恢复,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在北京地区,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根据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很难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般认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