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2.劳动合同中不得仅约定试用期。如果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的工资既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包括刚好三个月的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5.如果公司想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劳动者,一旦试用期届满,公司不得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