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在之前《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经营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处罚力度。
1.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罚款和吊销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