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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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暴,女方穷,子女最终判给了谁?

发布日期:2023-09-12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陆某某(女方)以被告苏某某(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2)婚生子苏某由陆某某直接抚养,苏某某按月给付苏某抚育费2000元。(3)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归陆某某所有,对半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某与苏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某12周岁。苏某出生后,陆某某辞职照顾苏某至10周岁才重新工作,在苏某某的剧组做服装主管。苏某某投资拍戏失败后,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某某,有时也会殃及苏某。苏某某承认自己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某某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某某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某,可以不要陆某某支付抚养费。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可见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某已经超过10周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的意见。12周岁的苏某对于父母离婚一事并不吃惊,表示父母经常打架,早晚都得离。至于自己希望与谁共同生活,苏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后来又表示还要再想想。经法官耐心引导、询问。苏某表示,自己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是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爸爸总是打妈妈,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但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看得出,苏某为此事很纠结,但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某已经年满12周岁,经法院向其征询意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另外,苏某某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陆某某的行为,但很少打苏某。苏某某的经济实力也确实好于陆某某,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故在判决苏某由苏某某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某某倾斜。
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苏某某按月给付苏某抚育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说将苏某判给了陆某某抚养。
三、卿律师说法
为何男方的物质条件远比女方好,而且作为子女的苏某也表示愿意跟着男方,但二审法院还是把苏某判给了女方?因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一审法院将子女判给男方,忽略了男方经常外出没时间照顾子女,并且男方有着家暴前科有可能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基于这些,二审法院将子女判给了女方。这也侧面说明,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一方是否有家暴的前科,极大可能会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