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何某锦诉称:原告的父亲何某平与被告周某英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日生育了原告,取名何某锦。2008年8月,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何某平闹矛盾离家出走未归,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知晓被告周某英回归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比较好,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万元。被告周某英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英作为何锦的亲生母亲,在何某锦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何锦的法定义务。何某锦要求作为亲生母亲的周某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判决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由被告周某英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锦抚养费1800元。
三、卿律师说法
抚养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没有能力抚养子女而拒绝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