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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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生活无法自理,配偶不管不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10-03 点击: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万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待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万元经济帮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①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万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三、卿律师说法
监护人有权代患有疾病无法自理的被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配偶,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如果不主动提离婚,就永远无法离婚?
否!因为婚姻一方当事人如果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自理,配偶不履行夫妻间抚养义务的,作为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准许。这就是为什么本案中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