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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竟想分一杯羹?

发布日期:2023-08-19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月,陈某某诉请与赵某某离婚,5岁的婚生女赵某由陈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楼房一套80平方米归陈某某所有。赵某某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式没有异议,但提出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要求仅支付1500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陈某某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赵某某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虽然该套房屋是赵某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赵某某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赵某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称自己系独生子,当年因父亲脑血栓后生活无法自理,故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赵某某举证证明其本人因系再婚,故在与陈某某结婚前做过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陈某某承认赵某某之父母现居住的房屋是赵某某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购。赵某某可以举证证明添加的15万元系从其婚前个人存款账户上支出,用于交纳购房的定金。该房现由其父母居住,故坚决不同意分割。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因此新房屋作为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赵某某名下90平方米房屋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应给付陈某某该房屋价款一半即80万元;
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确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房价导致房屋自然增值,这不是生产经营性收入。故判决支持了赵某某的上诉请求,将赵某某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认定为赵某某的个人财产,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赵某某给付陈某某该房屋现值一半的判项。
三、卿律师说法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也不会不导致所有权和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本案中赵某某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置新房屋,该房屋用于照顾父母,因此该房屋及增值部分皆属于个人财产,女方无法分得该房屋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