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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产生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3-08-19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电器等估价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中。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人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安徽某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安徽某小区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李某安徽某小区的房屋房价上涨因此房屋总价增值,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某花了45000元对房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万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关于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人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万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人36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卿律师说法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李某婚后买的安徽某小区的房屋以及该房屋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婚前买的房屋的租金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变卖,用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仍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所以法院将安徽某小区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屋的因为房价上涨导致房屋总价上升,属于自然增值,而婚前个人房屋产生的租金不属于自然增值或孳息,而是一种收益。因此法院将李某安徽某小区的房屋增值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将王某个人房屋产生的租金72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