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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滨、曾某之强迫交易案

发布日期:2023-08-19 点击:
曾某滨、曾某之强迫交易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利用其有部分海域承包使用权,夸大承包范围,并以与渔政打通关系,可查扣被害人的船只为借口,进而威胁要求钟某坚、钟某新、相某冬、相某伟、孔某均、张某荣、杨某光等人按照其规定的时间进行捕捞,捕捞所得米蚬必须由其收购不得卖予他人,并聘请和安排梁某好、梁某友在海域上进行巡逻并驱赶渔民的船只,从而低价强行收购米蚬。并于2018年5月至7月,收购钟某坚、钟某新、相某冬、相某伟、孔某均、张某荣、杨某光在赤溪镇铜鼓鱼塘港、赤溪镇白宵围等附近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的禁用渔具捕捞的米蚬34872包,共重1046160斤,价值627696元,造成钟某坚等人经济损失173320元。
【案件焦点】
关于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的行为的构罪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明知是休渔期,不能在非承包海域内进行捕捞米蚬,还要求他人非法捕捞米蚬再交由他们收购出售,是非法捕捞行为的共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曾某滨、曾某之还利用其有部分海域承包使用权,夸大承包范围,且以与渔政打通关系,可查扣被害人的船只为借口,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威吓,安排工人在海域上进行驱赶,在外形成一种对海域使用的“特权”,并对被害人的捕捞时间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垄断收购市场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的行为,逼使7名被害人不得不以低价出售米蚬给被告二人,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曾某滨、曾某之的目的是收购非法捕捞的米蚬,但通过威迫的手段强行低价进行收购,目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手段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牵连犯,法律没有规定数罪并罚的,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二人定罪处罚。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滨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曾某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追缴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320元。
四、扣押被告人曾某滨的作案通信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本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