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9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和五名同学在某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到下午3时多,陈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包茂高速信宜往茂名方向行驶,当行驶至K2929+100m路段时,追尾碰撞贾某驾驶的轻型货车,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没有停留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当行驶至K2929+600m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带后再碰撞右侧护栏,致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后贾某驾车经过发现,遂报警处置。交警到场处理,对陈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07mg/100mL。当日下午6时,民警带陈某到某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血样检验血液乙醇含量,次日将1号血样送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0.7mg/100mL;对2号血样进行冷藏保管。2019年12月18日,某市公安局将陈某的2号血样送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2号血样乙醇含量为275.7mg/100mL。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与贾某的交通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某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抽取血样前,使用了含乙醇的消毒液(茂康复合碘皮肤消毒液)对陈某手臂皮肤进行消毒。
【案件焦点】
血样采集过程不规范,鉴定意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经审查全案,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事故现场图等证据中反映的陈某事前饮酒量、其案发时所驾车辆失控情况以及其在事故现场客观表现,与陈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相互印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的事实。陈某上诉无罪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